(2017)津0105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敏与天津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敏,天津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郑振彪,安贞良,蔚东华,贺燕,李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54号原告:张秀敏,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原综合执法小院。法定代表人:墨某,总经理。被告: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1号增4号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告:郑振彪,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安贞良,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蔚东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贺燕,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萌,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张秀敏与被告天津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广通开泰旅游有限公司、被告郑振彪、被告安贞良、被告蔚东华、被告贺燕、被告李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秀敏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敏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张秀敏承担。审判长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