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8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县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游昌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鹤峰县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昌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228号原告湖北鹤峰县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797967454。法定代表人熊家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夏国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游昌辉,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鹤峰县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昌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游昌辉已关闭位于鹤峰县九峰大道111号“宝通新城”一楼临街门面2-6小汽车展销厅,并已离开鹤峰县不知去向,其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莲印路,按原告起诉提供的地址及电话无法向被告游昌辉送达,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覃 斌审 判 员  邵福清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