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志维与梁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维,梁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60号申请人陈志维,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梁红玉,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陈志维与被执行人梁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红玉外出无法找到,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证券、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梁红玉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陈志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