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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启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启凤,黄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财保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8号。负责人郑志海,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启凤,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钦州市。被申请人:黄德宁,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德宁所有的位于钦州市凤鸣四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自有的资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德宁所有的位于钦州市凤鸣四巷的房地产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赠与。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