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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光辉与湖南省祁东县湘南肥力高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肥力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祁东县湘南肥力高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肥力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异2号异议人(追加被执行人):谢光辉委托代理人:宋俞香,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湘南肥力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安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肥力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定福庄工业区福裕路。法定代表人:陈天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指定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湘南肥力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肥力高公司)与北京肥力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肥力高公司)、异议人谢光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谢光辉不服本院作出的(2000)衡中法经执字第70-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谢光辉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谢光辉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谢光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贤辅审判员 :郭小军审判员 :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政旭校对责任人:姚贤辅 打印责任人:龙政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