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412号原告:于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刘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