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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政清、徐东、刘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政清,徐东,刘海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127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杨卫东,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政清,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右玉县。被告:徐东,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右玉县。被告:刘海清,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右玉县。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政清、被告徐东、被告刘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彩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