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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尤龙与陈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龙,陈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58号原告:尤龙,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陈陆,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南,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菲,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龙与被告陈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尤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龙负担。审判员 周 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布图格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