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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1742号原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99号孵化大楼A幢N单元1102房。法定代表人:钟兵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熊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莎,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与被告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江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陈思怡,被告德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公司与德江南公司签订的《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2、判令德江南公司支付建筑模型和多媒体系统工程款3028460元及违约金273288.64元(按日万分之二从2015年9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3、判令德江南公司支付照明亮化工程款171010.79元及利息3097.8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止,直至付清工程款本息时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公司与德江南公司分别签订了《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公司承包建设德江南公司开发建设的德江南国际商贸城的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及室内高清显示屏项目、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和安装项目、数字多媒体影片系统制作项目。其中,《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50000元,因德江南公司的原因,照明亮化工程廊灯、水底灯、配电箱三部分一直无法安装,导致该工程不能竣工验收,美创公司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为171010.79元,德江南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5000元;《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49400元,美创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并已验收合格,德江南公司仅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2月5日分别支付了104940元、350000元,尚欠工程款594460元;《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660000元,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已于2016年1月25日验收合格,但德江南公司仅在2015年9月29日支付了226000元,尚欠2434000元。美创公司多次催收上述拖欠的工程款,但德江南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德江南公司辩称,1、美创公司要求解除《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没有事实依据,美创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成该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美创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欠款3203460元和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①美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德江南公司有权不支付款项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②美创公司罔顾合同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更换产品品牌,以劣等品牌替换优等品牌,投影设备至今无法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德江南公司有权不支付款项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约定的价格偏高,且美创公司提供的验收单据的真实性存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美创公司提交的客户质量验收表、客户产品签收单和建筑模型成品验收单共计4份,拟证明美创公司已向德江南公司交付沙盘模型并验收合格的事实,德江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由德江南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且沙盘模型已实际使用,故予以确认;2、美创公司提交的邮件图片截屏3份,拟证明美创公司已向德江南公司提交了多媒体影片样片的事实,德江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邮件图片截屏,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纳;3、美创公司提交的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验收单1份,拟证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整体于2016年1月25日验收合格的事实,德江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美创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工程不能使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德江南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的书证材料,能够证明美创公司制作的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故予以采纳;4、美创公司提交的照明亮化工程项目验收单及明细、德江南专项审计、谈判结果各1份,拟证明美创公司已完成照明亮化工程中的9项工作任务并通过验收,其余3项因德江南公司和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安装及德江南公司明确表示可以支付价款的事实,德江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亦系德江南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书证材料,德江南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反驳,故予以采纳;5、美创公司提交的新浪网业下载的书面材料4份,拟证明德江南商贸城已于2016年4月29日开盘,德江南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或用同等价值的物业冲抵价款的事实,德江南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待证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6、德江南公司提交的《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及建筑承揽模型清单验收表各1份,拟证明美创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建筑模型施工,建筑模型的尺寸与约定不符的事实,美创公司对证据中的承揽合同不持异议,验收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德江南公司在建筑模型成品验收单中已明确记载沙盘模型有所微调,但整体验收合格,故对该组证据待证的事实不予确认;7、德江南公司提交的《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及夜景亮化工程清单验收表各1份,拟证明美创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及擅自更换器材品牌的事实,美创公司对证据中的合同书不持异议,验收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验收表与美创公司提交的照明亮化工程项目验收单及明细的内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待证的事实不予确认;8、德江南公司提交的《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多媒体播放演绎系统验收表、新增展项清单验收表各1份,拟证明美创公司制作的多媒体系统无法使用,其已构成违约的事实,美创公司对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不持异议,对多媒体播放演绎系统验收表、新增展项清单验收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美创公司已提交了双方签名确认的多媒体系统项目验收单,该系统是否验收合格应以双方签名确认的验收单为准,故对德江南公司提交的验收表不予采纳;9、建筑模型承揽报价与市场询价对照表、影片制作费用报价与市场询价对照表、多媒体播放演绎系统项目合同价与市场调价对照表、夜景亮化工程报价与市场询价对照表各1份,拟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格过高的事实,美创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均约定了固定价格,该组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主要经营数字内容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软件开发、建设工程设计、模型、多媒体、展台、动漫及衍生产品等,股东为曲洋、钟兵兵。2016年9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2015年9月21日,美景公司与德江南公司分别签订了《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同年12月19日又签订了《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美景公司承揽建设德江南公司开发建设的德江南国际商贸城的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及室内高清显示屏项目、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和安装项目、数字多媒体影片系统制作项目。《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第四条款项支付(一)款项支付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甲方(德江南公司)向乙方(美景公司)支付工程总价1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25000元;进度款:工程完成能够点亮(不属于乙方原因外),在甲方项目开盘销售后30日内(最晚不晚于2016年1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80%进度款,计人民币175000元;结算款:本合同项目安装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余款,计人民币50000元,此部分金额甲方可用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同等价值的物业进行冲抵。《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约定:一、项目名称:德江南国际商贸城。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肆佰元整(¥1049400元)。…四、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德江南公司)支付乙方(美景公司)模型总价的10%预付款壹拾万肆仟玖佰肆拾元整(¥104940元);2、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制作并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后且经甲方验收,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70%柒拾叁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整(¥734580元);3、剩余项目总价的20%在验收完毕后,在甲方项目开盘销售后,甲方可用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同等价值的物业资产冲抵,金额为贰拾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209880元)。…十七、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或交付的沙盘不符合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该项目总款的万分之二,延期超过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余款,乙方除退还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一、项目内容乙方(美景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积极制作,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总价(含税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元(2260000元),其中包含数字影片制作费用为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880000元)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多媒体播放演绎系统费用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元)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二。…二、项目的实施1、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10%作为第一期支付(预付款)即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开始本合同项目的制作。…11、乙方应分别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该项目300秒宣传片第一次成片(即样片)及该项目240秒鼎城区宣传片第一次成片(即样片)递交甲方审核或通知甲方负责人到乙方制作基地进行现场验收,甲方应于2个工作日内签好(样片验收函),如验收符合要求。则甲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项目总价的70%作为第二期进度支付款,即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1582000元)。12、剩余成品符合甲方业主要求并由业主方授权代表签署项目《成品验收确认函》,剩余项目总价的20%甲方可用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同等价值的物业冲抵,即人民币:肆拾伍万贰仟元整(452000元)。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5、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费用,须向乙方承担当期应付费用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当期制作费用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中止本项目制作并留置本项目作品,直至甲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和违约金后恢复制作;《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中的定义相同。二、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原合同中未尽事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补充部分:1、单价调整或新增设备单价确认(详单见附件),共计肆拾万元整(400000元),2、本协议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一致。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他装修公司未完工,照明亮化工程中的廊灯、水底灯、配电箱至今无法安装,2016年7月8日,经双方核对,美景公司已完成该项目中的9项工作,价款为196010.79元,德江南公司仅在2015年9月29日支付了预付款25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付;《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49400元,美景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并于2016年1月25日经德江南公司验收合格,德江南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2月5日分别支付了104940元、350000元,尚欠工程款594460元;《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660000元,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工程已于2016年1月25日验收合格,但德江南公司仅在2015年9月29日支付了预付款226000元,尚欠工程款2434000元。后美创公司多次催收拖欠的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还查明,2016年度一年期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美景公司是否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美景公司与德江南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美景公司即组织施工,先后完成了《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模型承揽合同书》、《湖南德江南国际商贸城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德江南公司对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确认,德江南公司现虽持有异议,但上述成果均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在起诉之前德江南公司一直未要求美景公司整改,故本院认定美景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上述二份合同义务;《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中的十二项工作任务,美景公司已完成了九项并且得到了德江南公司的确认,剩余工作量因其他装饰公司施工的原因不能完成,而德江南公司又未协调处理,责任应由其承担。美景公司在完成合同内容后,德江南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中的剩余工作量至今已不能完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美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美景公司的名称虽变更为美创公司,但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其债权、债务应由美创公司承继。综上所述,本院对美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湖南美景创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德江南国际商贸城营销中心照明亮化工程合同书》;二、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美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99470.79元,其中照明亮化工程款171010.79元,按4.35%的年利率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建筑模型工程款594460元,其中104940元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1259.28元(104940×0.2‰/日×6日),38458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2‰/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209880元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2‰/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字影片多媒体系统工程款2434000元,其中226000元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180元(226000元×0.2‰/日×4日),2034000元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2‰/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400000元中的40000元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2‰/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60000元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0.2‰/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025元由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安平审 判 员  易宇平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