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因被告人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功盛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伟在其租住于容县某房间内,容留李某1、李某2、韦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1日5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将徐伟、李某1、李某2、韦某抓获,民警当场从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和吸毒工具二个。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9克。经送检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对徐伟、李某1、李某2、韦某进行毒品现场检测,四人的尿样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伟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徐伟定罪处罚。对上述犯���事实,被告人徐伟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1、李某2、韦某、徐某、卢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协议,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数量称量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玉公物鉴(理化)字[2016]0651号理化检验报告,提取尿液笔录、照片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徐伟及证人李某1、李某2、韦某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徐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该事实有本院(2012)容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容县看守所容看刑释(2013)078号刑满释放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实施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梁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剑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