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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彦、杨纪元、童军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彦,杨纪元,童军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105号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姜向炜,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杨纪元,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童军娅,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彦、杨纪元、童军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