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继超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继超,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继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继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吕继超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纯水岸小区北门附近,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处的别克君威轿车左前车门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355.76元),打开前机盖,盗走发动机电脑板(价值1986元)。案发后,发动机电脑板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吕继超于2017年1月18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吕继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继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赃物发动机电脑板被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2.户籍证明,证实吕继超的自然状况。3.谅解书,证实吕继超赔偿了马某的损失,得到马某的谅解。(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盗时间、地点及被盗物品价值。(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继超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认(刑)字[2017]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发动机电脑板的价值。(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吕继超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六)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继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吕继超盗窃数额为1986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吕继超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可对其从重处罚。吕继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吕继超认罪、悔罪,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继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