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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破字第1-3号申请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3月31日,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已对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管理、清算、审计、评估、变现,并按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且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秀明审 判 员  陈 猛代理审判员  葛鹤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