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耀年与被告候培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年,候培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269号原告:陈耀年,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娇凤,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候培学,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陈耀年与被告候培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耀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耀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耀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