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丽伟、赵弘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伟,赵弘毅,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许荣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36号原告:冯丽伟,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赵弘毅,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树(系冯丽伟之夫,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诸多死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许世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杨伟,男,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许荣茂,年籍不详。原告冯丽伟、赵弘毅与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许荣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孜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