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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孟庆杰,孟范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杰,孟范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47号原告:孟庆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孟范永,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孟庆杰诉被告孟范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范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19日,被告孟范永因装修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3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借款年利率1.5分,2017年1月1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孟范永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孟范永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年利率1.5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范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孟庆杰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准,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