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光勇与廖正明、张继仙、第三人刘建华、郑昌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勇,廖正明,张继仙,刘建华,郑昌彬,刘光勇,廖正明,张继仙,刘建华,郑昌彬,刘光勇,廖正明,张继仙,刘建华,郑昌彬,刘光勇,廖正明,张继仙,刘建华,郑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号原告:刘光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廖正明,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张继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第三人:刘建华,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第三人:郑昌彬,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勇诉被告廖正明、张继仙、第三人刘建华、郑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光勇负担。审判员 黄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