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台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台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1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台军,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于台湾,汉族,高中文化,住台湾金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欣,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台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台军及辩护人陈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徐台军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460号606室内吃午饭,期间被告人徐台军喝了一瓶小瓶的劲酒。同日下午,被告人徐台军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至松门山,后又开回义乌市江滨西路洪某经营的理发店。因被告人徐台军和洪某正闹矛盾,洪某报警称徐台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台军明知洪某报警,仍在店内等待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台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台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行车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徐台军的供述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台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台军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欣提出被告人徐台军系初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台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