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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彪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93号申请执行人王彪被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李峰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担保人王万林以其名下的吉A93D**号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万林名下的吉A93D**号色奥迪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峰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