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栾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监护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某,倪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某。再审申请人栾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073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照顾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的日常生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皮肤科就医并支付医疗费。3、因我妈倪某铁石心肠四年来从未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一件衣服或一双鞋,每月总收入5500元还一个人住两套房,就是不让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住也不让栾某回家换衣服和鞋,原告栾某有家难回,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倪某给付原告栾某精神损失费1元;4、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四年来从未在栾某生病时陪同原告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到医院看病就医,故请求依法判令倪某给付栾某精神损失费1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每周六、周日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皇寺路95-1号6-7住宅内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做一顿饭并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吃一顿团聚饭;6、因倪某在离婚起诉状中列明不要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栾某精神损失费1元;7、因倪某两年来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做过一顿饭,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栾某精神损失费1元;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每周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打一个电话或发一条短信;9、栾某想吃妈妈做的饭菜的味道,没吃着,只能到饭店吃饭,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花费的餐费1282元。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栾某的父亲栾元勋与母亲倪某经终审判决离婚后,栾某由其父亲栾元勋抚养,倪某现每月按1300元标准向栾某支付抚养费,倪某已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且抚养费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栾某再审时提出要求倪某陪同就医、探望、就餐、电话联系沟通等问题,实际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问题,倪某在离婚后已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了抚养义务。倪某不直接监护申请人,其如何履行探视等监护权利,应由倪某自行确定,且申请人现已成年,已经不存在需要父母监护的问题。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栾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