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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学荣与贾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荣,贾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365号原告陈学荣,女,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贾敏,男,50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荣诉贾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解决完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