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东义与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义,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75号原告:陈东义,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仙,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东义诉被告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和利息1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0日,被告李仙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如所诉。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及《欠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是同事关系。2012年7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李仙借陈东义5000元整。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134××××6031,双方约定本纠纷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李仙,2012年7月10日。”原告主张其从2012年起一直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其签字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予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应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不归还借款的违约行为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1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且不得超过1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东义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且不得超过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华全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