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红与刘锦炽、古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刘锦炽,古豪莉,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赣州骋赣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821号原告:刘红,女,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锦炽,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古豪莉(系被告刘锦炽之妻),女,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23-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146398359。法定代表人:刘锦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艺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00399263848M。法定代表人:刘锦炽,系该学校负责人。被告:赣州骋赣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蟠龙镇武陵村艺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147350852。法定代表人:缪幸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创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艺术楼)。法定代表人:刘玉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红与被告刘锦炽、古豪莉、赣州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福雷斯职业培训学校、赣州骋赣服务外包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62.5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