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庆芬、李洪来、李文生、郎秀花、张洪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庆芬,李洪来,李文生,郎秀花,张洪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32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栋,悦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于庆芬,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李洪来,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李文生,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郎秀花,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张洪旺,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庆芬、李洪来、李文生、郎秀花、张洪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淩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