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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梁秀娟与孙春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娟,孙春光,孙秋玲,孙雪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350号原告梁秀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春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秋玲,现住榆树市。被告孙雪冰,现住榆树市。原告梁秀娟诉被告孙春光、孙秋玲、孙雪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秀娟、被告孙春光、孙秋玲、孙雪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7日我和三被告的父亲孙丙文签订了一份卖房契约,约定孙丙文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闵家镇闵家村十组、面积为58平方米的房屋卖给我,房价款为4000元整,契约签订后孙丙文将房屋交付给我,我也全部支付了房价款,我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现孙丙文于2011年4月28日因病死亡。其妻子王晓会于1993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现我要求确认我和孙丙文之间签订的卖房契约合法有效。被告孙春光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情况属实。我父亲孙丙文于2008年5月7日将房屋卖给了原告,当时签订卖房契约,我和另外两位被告都在场并在合同上签字。我父母都已去世。房款原告签合同时就付清了。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秋玲辩称,我和孙春光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孙雪冰辩称,我和孙春光的答辩意见一致。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原告与三被告父亲孙丙文签订了一份卖房契约,孙丙文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十组、建筑面积58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款为4000元,三被告当时均在该卖房契约上签字。签订契约后原告全部付清房款,同时孙丙文将房屋交付原告。2011年4月29日孙丙文因病死亡。孙丙文妻子王晓会于1993年11月17日因病死亡。现原告为要求确认其与孙丙文之间签订的卖房契约合法有效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父亲孙丙文生前签订的卖房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三被告均在卖房契约上签字认可,该卖房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原告与孙丙文之间签订的卖房契约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梁秀娟与孙丙文于2008年5月7日签订的卖房契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