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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均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均元,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元,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均元因与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19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均元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均元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均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