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均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均元,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元,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均元因与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19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均元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均元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均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