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迪、高建立等与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迪,高建立,杜文学,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541号原告:李迪,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区少年宫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父女关系),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和平区生产服务管理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高建立,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起重安装搬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杜文学,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河北区江都路正义道江都路供热站旁。负责人:焦永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物业专员。被告: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411-88。法定代表人:戈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男,项目经理。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衡山里社区居委会、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迪、高建立、杜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迪、高建立、杜文学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可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