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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钧因与被申请人尚永禄、张春娥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钧,尚永禄,张春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钧,男,生于1972年3月8日,汉族,金川集团公司总校六中教师,住金昌市金川区金冠花园商住楼3口502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永禄,男,生于1939年2月7日,汉族,金川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金昌市金川区金阳里28栋1口1楼4-6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春娥,女,生于1943年9月18日,汉族,金川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金昌市金川区金阳里28栋1口1楼4-6号,被申请人尚永禄之妻。再审申请人赵钧因与被申请人尚永禄、张春娥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傅   赟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智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