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学强与门洪伟、王长明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强,门洪伟,王长明,青岛广昊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11号申请人:徐学强.被申请人:门洪伟。被申请人:王长明。被申请人:青岛广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江山南路377号。法定代表人:门洪伟,经理。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车辆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