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斌成与张泽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成,张泽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760号原告马斌成,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泽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马斌成与被告张泽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斌成、被告张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至4月份工资,共2000元,及25%的讨债��工经济补偿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3月、4月份与被告张泽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被告饭店担任后厨职务,工资为3500元/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月、3月、4月份的工资共2000元,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对欠原告工资2000元没有异议,但已于2016年11月给付原告700元,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对原告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受雇被告在被告经营的饭店从事后厨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月至4月份工资2000元未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付工资的欠条。被告亦认可欠付原告该笔工资,但称于2016年11月支付过原告700元,剩余1300元未付。原告对该事实亦认可。原告请求的25%讨债误工经济补偿费5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且原告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工资请求为1300元。对讨债误工经济补偿费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斌成工资1300元;二、驳回原告马斌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张泽峰负担。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佳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