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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慧琴与江山、栾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慧琴,江山,栾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孙慧琴,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江山,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栾祝荣,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孙慧琴与被执行人江山、栾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2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江山、栾祝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慧琴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5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250元,由被告江山、栾祝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工商、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各商业银行,于2016年12月1日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山名下位于泰州市高港区义乌大市场1层A区11、16室(泰房权证高字第××号)、高港区金港南路西侧(泰房权证高字第××号)、泰高线东侧115号(泰房权证高字第××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孙慧琴与被执行人栾祝荣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本案执行标的为303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余款;二、本案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栾祝荣负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和解执行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