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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淑琴、李勇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淑琴,李勇杰,张文杰,梁玉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淑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玉科(又名梁东方)。再审申请人李淑琴因与被申请人李勇杰、张文杰、梁玉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淑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