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淑琴、李勇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淑琴,李勇杰,张文杰,梁玉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淑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玉科(又名梁东方)。再审申请人李淑琴因与被申请人李勇杰、张文杰、梁玉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淑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