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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碧玲与乔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玲,乔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李碧玲,女,生于1956年7月1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室,榆林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被执行人乔玉发,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青云镇跳沟村,个体户,身份证号:61270119581002383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乔玉发向申请执行人李碧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7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10元、申请执行费4950元。被执行人乔玉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玉发名下有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北区塞维利亚小区3幢1单元21层2103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玉发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北区塞维利亚小区3幢1单元21层2103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02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