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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与马建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马建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307XA。法定代表人:江再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该支行员工。被告:马建洪,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7959XX。法定代表人:聂新联,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诉被告马建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00元,减半收取267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