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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5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顺诉被告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顺,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54之一号原告李建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张拥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陕0828民初1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自动履行,原告的债权已经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拥军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峪口分理处的xxx账号的冻结。解除被告张拥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xxx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飞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