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廖运通与林鸿佳、谭智航、谭鑫、龙已凤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运通,林鸿佳,谭智航,谭鑫,龙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62号申请人:廖运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顽宁,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鸿佳,女。被申请人:谭智航,男。被申请人:谭鑫,男。上述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林鸿佳,女,系被申请人谭鑫、谭智航之母。被申请人:龙已凤,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运通与被申请人林鸿佳、谭智航、谭鑫、龙已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鸿佳、谭智航、谭鑫、龙已凤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鸿佳、谭智航、谭鑫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或应当由林鸿佳、谭智航、谭鑫、龙已凤继承登记在谭云峰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钢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