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栾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24号原告:栾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住德惠市。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十四区354栋1单元6层3号、吉德房权证建设办事处字第106106**号楼房属原告所有。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2月13日经政府民政办理离婚,同时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的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十四区354栋单元6层3号、丘地号1-4-354建筑面积59.88平方米楼房归原告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到产权部门办理该楼房产权属原告自有产权的相关手续。2017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去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属原告自有的相关手续,被告推托至今。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无法给被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