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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某、房某、许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房某,许某,黄某,房某,许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河南省罗山县,现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房某,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驻马店市某售楼部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及其辩护人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李老师”与被告人许某联系,要求许某在2015年5月16日、17日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帮助发送答案,许某同意并接受“李老师”现金1000元酬劳。当月11日,许某应“李老师”的要求,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内的考场周边进行踩点,便于安装信号发射器,并介绍被告人黄某与“李老师”联系安装发射器等事宜,黄某接受“李老师”现金2000元的酬劳。当月15日上午,黄某伙同被告人房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侧某公寓的501房间接待“李老师”安排的十几名考生,并与考生签订“护士护师”包过协议,收取考生购买考试答案及作弊器材的相关费用,将“李老师”交给的考试作弊接收器转交给考生,并教考生使用方法。当日12时许,许某带领黄某对踩过点的位置进行告知、确认。黄某受“李老师”指使,找了兼职人员于考试当天将考试作弊的中转接收发射器放置在考点周围。次日,公安局民警在考点附近查获用于考试作弊的中转器材6套和作弊考生12人,并缴获考试作弊接收器12个。经比对核查,黄某、房某、许某协助“李老师”发送的答案与标准答案吻合率较高。根据《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卫办发[2009]65号)规定,上述专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事项。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李老师”(身份不详)与被告人许某联系,要求许某在2015年5月16日、17日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帮助发送答案,许某同意并接受“李老师”现金1000元的酬劳。2015年5月11日,许某应“李老师”的要求,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内的考场周边进行踩点,便于安装信号发射器,并介绍被告人黄某与“李老师”联系安装发射器等事宜。黄某接受“李老师”现金2000元的酬劳,拉拢被告人房某与其共同作案。当月15日,黄某、房某一起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侧某公寓501房间接待“李老师”安排的十几名考生,与考生签订护士护师包过协议,收取考生购买考试答案及作弊器材的费用共12400元,将“李老师”交给的考试作弊接收器转交给考生,并教考生使用。当日12时许,许某带领黄某对踩过点的位置进行告知、确认。黄某受“李老师”指使,找兼职人员于考试当天将考试作弊的中转接收发射器放置在考点周围。同年5月16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在驿城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查获用于考试作弊的中转器材6套,查获作弊考生12人,缴获作弊接收器12个。经比对核查,黄某、房某、许某协助“李老师”在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学(师)专业知识考试中发送的答案与标准答案吻合率较高。其中,50个答案中有31个为标准答案代码。根据《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卫办发[2009]65号)规定,上述专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事项。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房某处扣押现金12400元,扣押考试作弊发射器材6套、作弊接收器12个、电瓶4个、天线4根、数据线8根、充电器5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⑴黄某供述:2015年5月初的一天,许某介绍他与“李老师”相识,“李老师”让他做兼职帮其为2015年5月16日、17日举办的全国“护士护师”资格考试送传答案,他同意。5月15日上午,他按照“李老师”要求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一个宾馆登记房间,用于存放作弊器材和接待作弊考生,“李老师”安排考生找他,他和房某在房间内按照“李老师”指示让考生在包过协议上签字,收取作弊费用,发放作弊器材并教考生如何使用,当日签订包过协议的有十余人,收取一万多元。当日下午,他和许某到考场附近查看安装考试作弊发射器装置地点,并找几名兼职学生安装考试作弊发射器,当晚20时许,他和房某在宾馆被抓获。还供述,“李老师”称考试答案系“枪手”做出后再通过作弊器材传送给考生。⑵许某供述:2015年5月份,“李老师”到驻马店让他帮忙在当年的护士资格考试中发送答案,并给他1000元钱,因工作忙,他遂介绍黄某与“李老师”合作。考试之前,他帮“李老师”到考点附近踩点便于安装考试作弊器材。当月15日中午,他带领黄某到踩好的地点确认,当晚他与黄某联系不上,次日与“李老师”失去联系,后他被抓。⑶房某供述:2015年5月15日中午,黄某让她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的某宾馆帮“李老师”给考生发放考试作弊接收器,黄某教她使用方法,并给她“李老师”的电话号码,经与“李老师”联系,当日下午有十几个考生找她领取了考试作弊器材,她教会考生使用,并让考生在包过协议上签字,收取考生2000至4000元不等的费用。当晚20时许,她和黄某在宾馆房间内被民警抓获。2.证人证言⑴徐某证言:2015年5月15日,黄某让他次日把一套发射器设备放置在驻马店高级技工学院1号宿舍楼上并看管。次日早上,他把设备安装好后,联系不上黄某,又把设备拆除。⑵焦某、郭某、韩某、刘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黄某让他们在次日考试时,把一套作弊设备安装到指定地点并看管。他们按照黄某的安排把考试作弊器材安装好,后被警察抓获。⑶刘某乙、肖某、简某等人证言,证明她们于2015年5月16日、17日参加全国“护士护师”资格考试,考试之前,手机接到“护士护师考试包过”信息,后与一外地口音的男子联系,他们在驻马店市区某宾馆从一女子手中购买了考试作弊接收器,该女子教会她们如何使用,并签订包过协议,在考试期间,接收到答案。3.辨认笔录,证明参与作弊的肖某等考生准确辨认出在某宾馆卖给其考试作弊接收器的系被告人房某。4.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雇用的安装考试作弊器材的人员辨认出安装地点、指认作弊器材,作弊接收器的外形、接收的答案代码和考生接收的“李老师”要求到某宾馆的信息;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上印有“机密”字样。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考试作弊发射器材6套、作弊接收器12个、电瓶4个、天线4根、数据线8根、充电器5个,现金12400元。6.书证⑴公安机关扣押的2015护士、护师包过协议,证明参与考试作弊考生签订的包过协议内容情况。⑵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进行比对的复函,证明该中心经比对和核查,作弊设备发送的答案50个答案中有31个为标准答案代码;根据《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卫办发〔2009〕65号规定),已确定用于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用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国家机密事项。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因被告人黄某等人提供的“李老师”身份信息有限,“李老师”真实身份无法核实,在逃;②经侦办单位与国家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证实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卫计委和人社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卫计委和人社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7.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6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的刑事责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作为机密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案,利用作弊发射装备、接收装置传送答案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系从犯、初犯、偶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房某、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房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三、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四、对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违法所得12400元、涉案作弊发射器材、接收器、电瓶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纪锋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