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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巩俊与西安中新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俊,西安中新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70号原告巩俊,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粉峰,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刘敏,女,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中新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三角洲A6区2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73268386Q。法定代表人德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809。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俊与被告西安中新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俊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1.5元,下余40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