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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隆某1、隆某2申请毕秋莲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某1,隆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民特47号申请人:隆某1,住新邵县。申请人:隆某2,住新邵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住新邵县,系两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隆某1、隆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申请人称,毕秋莲,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湖南新邵县人,住新邵县仁山村7组20号,系两申请人之母。两申请人的父亲隆磊于2011年3月因病死亡,毕秋莲在其丈夫死亡之后,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于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宣告毕秋莲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毕秋莲,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新邵县巨口铺镇仁山村7组20号,系两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毕秋莲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隆某1、隆某2向本院申请宣告毕秋莲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发出寻找毕秋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毕秋莲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财产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毕秋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毕秋莲失踪,故对申请人隆某1、隆某2申请宣告毕秋莲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毕秋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