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547号原告金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杜静,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梅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