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景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342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华景仁居C1-202室。法定代表人:董群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跃东,男,公司员工。被告:黄景平,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费交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黄景平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艳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