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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宗超与被执行人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超,高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超,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连喜,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超与被执行人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张宗超与高连喜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