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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王西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王西镇,解绍峰,查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王西镇,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海会寺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解绍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海会寺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查培良,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海会寺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西镇、解绍峰、查培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西镇、解绍峰、查培良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