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他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显美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显美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5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硅谷动力汽车产业园A4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305910945。法定代表人:林增。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5号1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4207197。法定代表人:常亚楼。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2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2242号。本案在仲裁期间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横岗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5号1栋厂房二楼的部分机器设备(详见查封通知书),因上述机器设备大部分为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粤0306执1618、1619号,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向本院申请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由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由该院统一处理查封的抵押设备,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为便利案件执行,确保抵押权人及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02号裁决书由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宝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张文佳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