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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曾范业与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范业,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9民初140号原告曾范业,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符绩豪,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法定代表人马财茂,总经理。原告曾范业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范业称,2014年7月29日,原告曾范业购买被告华达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县第三期第5幢13层B号房,双方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曾范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496870元,但被告华达地产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曾范业使用和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曾范业名下,被告华达地产公司现已无法联系上,被告华达地产公司的行为给原告曾范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曾范业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华达地产公司将位于××县第三期第5幢13层B号房交付给原告曾范业,并为原告曾范业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曾范业与被告华达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曾范业购买被告华达地产公司开发位于××县第三期第5幢13层B号房。该房因在另案执行中,已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6)琼96执130号执行裁定书]。原告曾范业应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应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范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3.0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会升人民陪审员高毅人民陪审员黎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王秋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