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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春与曾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曾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雯,女,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栋X单元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刘春(身份证号:XXXXX)个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