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世伟与魏俊敏、李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伟,魏俊敏,李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2763号原告:孙世伟,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魏俊敏,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被告:李翠华,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原告孙世伟诉被告魏俊敏、李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俊敏、李翠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世伟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欠原告锅炉款90000元,承诺于2014年5月份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自2014年5月份以来,原告几年来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魏俊敏、李翠华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魏俊敏为原告孙世伟出具欠条,被告魏俊敏欠原告孙世伟锅炉款90000元整(玖万元整),并约定于2014年5月份还清,后被告魏俊敏违约,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被告魏俊敏与李翠华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且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魏俊敏欠原告孙世伟货款应及时偿还,被告李翠华系被告魏俊敏妻子,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俊敏、李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世伟欠款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魏俊敏、李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国强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崔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