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被执行人李金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李华荣,局长。被执行人李金凤,女,1968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被执行人李金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行审2号行政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凤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