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决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1民督1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8日,农民,住临夏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住临夏县。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陈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9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9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朝 来源: